近日,腾冲市人民法院曲石法庭秉承“确保弱势群体合法权益、让经济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的服务理念,依法对二级残疾的原告免交了诉讼费。
原告刘某与被告郑某于2011年按习俗举行婚礼。同居期间双方在被告郑某家建了部份房屋并共同抚养被告郑某与前夫所生的孩子郑小某。近年来,双方为生活琐事时常发生吵闹致无法再共同生活。2018年8月29日原告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同时向本院提出了缓交诉讼费的申请。2018年9月11日,经过庭审后双方达成协议:同居期间的财产归被告郑某所有、由被告郑某补偿原告刘某同居期间的财产折价款及郑小某的抚养费共计人民币19000元,限于2018年9月15日前付清。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某交纳。考虑到原、被告均系二级残疾,符合诉讼费免交的规定,主审法官按有关免交诉讼费的程序为原告刘某申请办理了本案诉讼费的免交手续。
近年来,腾冲市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对弱势群体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对无钱打官司的当事人在诉讼费的缓减免交申请方面,实行当缓则缓,当减免则减免,有效的保障了弱势群体的诉讼权利,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