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起诉的条件 (一)刑事自诉 1、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 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具体来说刑事自诉案件包括: 轻伤害案、侮辱他人诽谤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员案、遗弃案等。) 2、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自诉人必须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用以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必要的证据。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1、有明确的被告人; 2、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3、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出的时间,应在提起刑事案件时起,到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 二、自诉人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自诉状应记明: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2、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应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如:一个被告交两份)。 (二)身份证明 1、必须出示身份证原件,同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对被告人提起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诉讼的自诉人须提交伤情法医鉴定书。 |